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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兑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公布,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共分九章五十七条。本文主要介绍其中的重要条款以及关于有害生物防治的条例。
    《食品法》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消灭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相应设施
    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1997年3月15日)》
    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规定了食品企业的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要求及管理准则。
(五)《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八条餐饮企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三章第十三条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六)《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第二章第六条(3)有防虫、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第二十四条(2)食品加工、经营场所,要有防蝇、防虫、防鼠设施。
(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食堂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滋生条件。有害生物防治人员在为这些客户单位进行杀虫灭鼠时,一定要坚持上述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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